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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彥
  浙江張氏叔侄案等刑事錯案的發生,與偵查權的濫用以及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形,特別是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有直接關係。加強對偵查權行使的監督和控制,預防刑事錯案發生是當下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法律監督職責。
  完善立案監督機制,把好第一道關口
  立案監督權是檢察機關行使訴訟監督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介入偵查監督的第一步。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該立不立,不該立而立的案件,檢察機關要及時監督糾正。應把可能判處徒刑和明顯不構成犯罪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作為監督重點。
  建立協調配合機制。面對因立法的過於原則導致立案監督對象和手段單一,範圍過窄,信息不暢,監督缺乏強制力等困境,須從拓展立案信息的線索來源著手,不斷探索完善監督措施,加強檢察機關內部各部門的配合,以形成完整的立案監督協調配合機制,破除監督瓶頸。
  完善立案監督調查權。經過審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檢察機關認為偵查機關不立案理由或立案理由不成立,須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督促偵查機關立案或不立案。
  建立立案監督跟蹤機制。檢察機關應及時掌握案件情況併進行適時監督,積極開展接受投訴、聽取律師意見,對通知立案案件跟蹤監督等工作,著力解決對應立不立案件線索發現不及時、監督立案後“久偵不結”等問題。立案監督部門應及時向相關部門移送立案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徇私枉法、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線索。
  堅持“三個註重”,把好捕訴雙重關口
  註重正確適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標準。嚴格執行修改後刑訴法關於逮捕條件和起訴條件的規定,防止人為抬高或者降低標準。及時對社會危險性條件的適用情況開展調研,並會同偵查機關建立社會危險性證明和雙向說理工作機制,防止和剋服“構罪即捕”。
  註重審查逮捕工作制度的完善。依法開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訴訟參與人和聽取律師意見工作,健全對犯罪嫌疑人的辯解、申訴、控告的審查處理機制。準確適用“附條件逮捕”,做好捕後報備審查和跟蹤監督工作。及時對捕後撤案、不起訴和判無罪的案件進行逐案剖析,對逮捕質量有缺陷的案件進行定期評查分析。
  註重證據的綜合審查和運用。堅持法定證據標準,加強對實物證據、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等客觀證據的審查,尤其是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堅持最嚴格的證據標準。強化對案件事實的審查,把對案件事實審查的重點放在對案件客觀證據的審查上,及時調查核實非法取證的材料或線索,堅決依法排除非法證據。重視對訊問原始錄音錄像的審查,堅決排除通過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獲得的言辭證據。對具備高檢院規定的“五種情形”,不符合逮捕或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不得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訴。即:案件的關鍵性證據缺失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或者翻供,而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等其他證據無法證明犯罪的;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印證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證據存在關鍵性矛盾,不能排除的;不能排除存在的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情形可能的。
  強化偵查活動監督,堵住發生錯案的缺口
  依法履行偵查活動監督職責。堅持“全面、全程、全部”的原則,加強對訊問被告人、勘驗、搜查、鑒定等專門調查活動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發現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涉嫌犯罪的,及時向偵查部門移送。
  強化對偵查違法行為的監督,並及時總結經驗。加強對以非法取證為重點的偵查違法行為的調查核實工作。嚴格執行口頭或者書面糾正違法的適用範圍,規範監督方式,併進一步加強對糾正違法意見落實情況的跟蹤監督。
  認真開展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和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審查工作。依法提出審查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保障偵查工作順利進行。將羈押必要性審查與審批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工作相銜接,形成監督合力。規範捕後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減少不必要的羈押,防止和糾正隨意延長或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等情形。
  (作者為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原標題:把關口 堵缺口 防冤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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